(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处罚:
个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
数额巨大”。
近年来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打击力度是越来越大的,而且从
量刑趋势上说,
实刑的也越来的越多,想
判缓刑的成本也越来越高,由于遇到的此类案件比较多,很多业务员团队长自己对此的认知也很少,自己也对此投钱,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
受害人之一,总的来说大家还是不要贪图小利,到正规银行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