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305条规定了
伪证罪,第307条规定了
妨害作证罪。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
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两者仍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
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
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入人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
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
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
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