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离婚经济补偿金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在离婚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提及经济补偿,之后还可以主张吗?
王某与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调解书中仅对双方离婚、子女抚养事宜进行约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另行起诉解决,后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产、车辆进行分割,并要求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原《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应该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已经在之前的案件中处理完毕,在调解书中也明确写明双方别无争议,不应在本案中再次主张,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民法典》1088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09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无论是经济补偿还是家务补偿,均需要在离婚时提出,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如果是诉讼离婚,在起诉时主张,如果离婚时没有提出,离婚之后就不能请求对方支付了。
当事人:债权人—甲某 名义借款人—乙某 实际借款人—丙某案情简介:乙某与甲某系姑表关系,与实际借款人丙某系姨表关系,2015年前后,实际借款人丙某因经营周转急需用钱找到乙某,乙某将甲某介绍给实际借款人丙某,实际借款人丙某当时在外地,甲某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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