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中难免会存在对方拖欠货款不给的情况,大多数当事人害怕影响与对方的后续合作,最开始往往都想要采用与对方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问题,但该方式见效极慢甚至是不见效,如遇到对方长期恶意拖欠,最后也只能走上诉讼这一条道路。近期,律师团队办理了一起拖欠十八年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成功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判决买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当事人共计二百八十余万,解决了当事人公司多年来的难题,
甲面粉厂成立于1999年,类型为集体事业单位营业,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2002年10月甲村委会与买方介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面粉厂交由买方介某经营,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债权由买方介某承担,甲村委会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债权债务。买方介某在承包期间,多次从当事人下属的乙、丙、丁、戊粮所购买小麦,但粮款未予清结。当事人公司系漯河某知名国有企业,2004年经过内部改制,乙、丙、丁、戊粮所,分别更名为乙、丙、丁、戊公司。
接到案件后,团队成员先向当事人公司的负责人了解案件的大致经过,但案件时间较久远,当事人公司经过几轮换届,现在的负责人对该案的了解并不全面,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通过当事人公司的负责人找到了最初涉案纠纷的经手人,律师团队全面了解案情后,一同对案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本案中存在几大难题:一、货款拖欠十八年,时间较长,诉讼时效是大难;二、原始账本丢失,证据不充分;三、被告公司已被吊销,实际经营者不知所踪;四、当事人公司系统内部经过多次历史改革,出现多个适格原告,主体不一。
律师团队成员认真翻阅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发现了较为关键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成败。2021年6月买方介某曾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同年7月向当事人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中买方介某承认拖欠当事人公司下属的乙、丙、丁、戊四个粮所的货款。但该承诺书是出具给当事人公司的,承认的是拖欠四个粮所款项的事实,四个粮所与当事人公司又不存在债权转让的问题,新的问题,随之而来,以谁的名义起诉?
律师团队成员通过多种渠道,翻阅大量资料,找到了2004年当事人公司改制的相关资料,团队成员认真分析相关法律依据,虽然涉案款项应交付于当事人公司,但是并不能以当事人公司的名义起诉,乙、丙、丁、戊四个粮所经过改制已经成为乙、丙、丁、戊四个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本案只能以乙、丙、丁、戊公司的名义起诉,团队成员协同当事人公司的负责人与乙、丙、丁、戊公司的负责人联系沟通,最终他们都愿意配合当事人公司追回该笔款项。
无规矩不成方圆。虽然当事人公司如何起诉的问题解决了,但新的问题又来了。我们律所有严格的审批流程,之前是一个案件,需要律所出具一份公函,现在是四个案件,需要律所出具四份公函,最初与我们律所签订合同的是当事人公司,并不是乙、丙、丁、戊公司,显然律所是无法出具公函的,后经过多次会议商讨,找到了解决的办法,要求当事人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说明其与四个公司的关系。
庭审前的准备。团队成员认真搜集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组织完整证据链,庭审前多次对庭审进行模拟,汇总出庭审会出现的问题,并形成争议焦点、质证意见、代理词等材料,并对需要在庭审过程发问的问题罗列了出来。
庭审挑战。四个案件虽然情况近似,但是没有分给同一个法官,随后,律师团队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决定团队成员与各个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告知承办法官其他几个案件的情况,随后开庭时,承办法官临时组建合议庭,共同审理四个案件,虽然减轻了当事人公司的负担,但是却增加了我们庭审的难度。我们在庭审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涉案所需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等均熟知于心,可直面庭审挑战。
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我们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结果就是最好的证明。最终,法院支持我方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大获全胜,为当事人公司追回了二百八十余万的损失,我们的工作也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当事人:债权人—甲某 名义借款人—乙某 实际借款人—丙某案情简介:乙某与甲某系姑表关系,与实际借款人丙某系姨表关系,2015年前后,实际借款人丙某因经营周转急需用钱找到乙某,乙某将甲某介绍给实际借款人丙某,实际借款人丙某当时在外地,甲某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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