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债权人—甲某 名义借款人—乙某 实际借款人—丙某
案情简介:
乙某与甲某系姑表关系,与实际借款人丙某系姨表关系,2015年前后,实际借款人丙某因经营周转急需用钱找到乙某,乙某将甲某介绍给实际借款人丙某,实际借款人丙某当时在外地,甲某遂提出让乙某先出具借条,并要求注明还款人为乙某,乙某基于双方亲戚关系的维系,在乙某的指示下出示了借条,后丙某不能按时还款,甲某就拿着借条将乙某诉至法庭。
案件经过: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临近开庭,时间比较紧急,先至法院调取了原告甲某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就其所提交的证据显示乙某不仅给甲某出具的借条,还实际收到了涉案部分款项,案件对乙某非常不利,乙某与甲某很可能形成借款关系,但是原告甲某提交有一电汇凭证,是乙某给丙某的转款的凭证,如果双方真的形成借款关系,那么该凭证在甲某手中明显不符合逻辑,所以再次与乙某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寻求新的突破口,可借款历经多年,乙某中间换了几次手机,与甲某的聊天记录已经不复存在,案件陷入瓶颈,后经了解,乙某有自己固定的工作,无需借款维持生活,其也没有必要借这么大额款项,就在此时,甲某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以表明案件没有经过诉讼时效,而正是这份证据材料成为了本案的关键,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尽快把钱要回来给我”,如果双方真的形成借款关系,应该说“把钱给我”,基于此,团队立即制定诉讼方案,以更好维护乙某的合法权益,案件历经三次庭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乙某作为名义借款人并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甲某起诉名义借款人乙某,乙某抗辩实际借款人为丙某,乙某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甲某披露过实际借款人为丙某,如能证明,则应“突破借款合同相对性”,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则不应“突破借款合同相对性”,仍由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乙某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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