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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是什么,在征收中有补偿吗?

2024-02-27 16:48 131人阅读

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除了由钢筋混泥土等建成的房屋会被征收之外,位于征收范围之上的临时铁皮房、彩钢棚房也会被征收。但是在征收中,出现过极少数地方征收人员把临时建设的彩钢棚、铁皮房等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混为一谈,认为临时建筑就是违法建筑的类型之一,并据此不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肯定有部分被征收人因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在遇到征收方“以拆违代征收”时,被其三言两语地糊弄住,默认了临时建筑被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强制拆除,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更别提去主张补偿。那么临时建筑到底是什么,能拿到对应的征收补偿吗?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结构上不得超过两层,在建筑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结构形式。

常见的临时建筑包括:窝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等。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哪些临时建筑可合法存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也就是说: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目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许多地方已合并为一个部门,故要想合法的建造彩钢棚这样的临时建筑,至少需要得到其中一个部门的批准。

而在拆除过程中,若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肆意强拆,将可能造成建筑材料及室内物品的扩大损失,当事人可在复议或者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基础上申请行政赔偿。

临时建筑遇到征收能否得到补偿?

关于临时建筑能否获得征收补偿这个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具体实践时应当根据临时用地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否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搭建的是不是临时性建筑物等情况,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用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依法获得一定补偿;

2)依法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用地上搭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不能获得补偿;

3)未经批准,未办理任何临时用地手续,但又临时使用土地并搭建了建筑物的,不享有任何补偿。

最后昌运拆迁律师想强调的是,临时建筑仅是一种特殊的建筑材质和形式,并不因此而先天存在法律上的困扰和缺陷。查处、拆除违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才能做到公平、客观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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