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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不履行征地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哪些途径维权?

2024-03-05 16:31 100人阅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为征拆补偿将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接下来多年的生活,所以双方就此产生的矛盾也越发凸显。为此,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规范征地拆迁的程序。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对整个征收过程作出了法定的程序,只要遵照法定的流程就绝对不会出现问题,但是某些地方征收人员却出于自身的某些目的,并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这就导致了被征收人拿不到本应拿到的合理的征收补偿。

除了征收程序上的问题之外,被征收人还可能遇到地方征收人员不履行已经签定好的征收补偿协议。那么,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上述这种情况时,又有哪些救济渠道呢?

首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在被征收人申请了行政复议之后,行政复议机关会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这个地区,例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性保护,就可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此外,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在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为了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际权益,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不依法履行协议义务,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的。

此项《规定》对于维护老百姓利益、维护被征收人合法补偿有着具大的作用。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拆迁协议不合理或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了有重大误解、明显不合的补偿协议,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协议或是解除协议。

在征地纠纷中,被征收人大多数进行的诉讼都是属于行政诉讼,而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则较为少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也可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无论是谁征收都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不履行协议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采取申请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来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此外,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来获得更好的维权方案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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