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离婚的途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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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选择离婚的途径是登记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如果男女双方出现离婚的情况之下,并且已经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的话,就可以直接的到婚姻登记部门来办理离婚的手续,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到法院诉讼离婚。
选择离婚的途径是什么?

一、选择离婚的途径是什么?

选择离婚的途径是登记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夫妻离婚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途径。具体如下所述:

途径一: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或者自愿离婚。

途径二: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或者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二种: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

2、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1、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2、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由此可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并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可“自动离婚”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关于离婚的一些这些事项可能并不是特别了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关于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有就是财产的分割方面的问题,都能够达成一致的话,完全是可以在当中明确一下,然后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来办理离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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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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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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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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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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