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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保险拒赔君审律师快速获赔18万:卵巢交界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拒赔重疾险

2026-05-14 10:49 37人阅读

河南郑州的Y女士是一名中学教师,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学生喜爱。在一次年度体检中,她被查出卵巢部位有异常占位。经过手术切除和病理检查,最终被诊断为“卵巢交界性肿瘤”。医生告诉她,交界性肿瘤是介于良性和恶性之间的肿瘤,恶性程度低,预后好,但仍需定期复查。Y女士手术后恢复良好,但为了这次手术,她花费了数万元的医疗费,还耽误了不少工作。

Y女士回想起自己几年前购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8万元。她翻看合同条款,发现“恶性肿瘤”属于保障范围。她想,既然名字里有个“瘤”字,而且病理报告上也写了“交界性”,也许可以理赔?于是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干脆利落: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而“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合同条款中的“除外责任”部分也明确将交界性肿瘤排除在外。因此,Y女士的疾病“不达理赔标准”。

Y女士感到非常委屈。她的病理报告上明明写着“细胞有异型性”、“可见核分裂象”,这些不都是恶性特征吗?交界性肿瘤虽然不是典型的癌,但也不是良性肿瘤啊!难道就因为名字里有“交界性”三个字,保险公司就可以一分钱不赔吗?带着满腹的委屈和疑问,Y女士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的团队——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承办此案的夏越颖律师指出,交界性肿瘤拒赔案件在重疾险理赔中非常典型,但并非完全没有胜诉的可能。关键在于,保险合同对“交界性肿瘤”的排除是否绝对、明确,以及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是否实质上达到了“重大”的程度。

在本案中,Y女士的病理报告显示,肿瘤具有以下特征:肿瘤细胞呈复杂性增生、细胞核异型性明显、可见核分裂象、伴有微浸润。这些特征已经非常接近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律师团队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的文字条款将“交界性肿瘤”排除在外,但这种排除是基于一般情况下的低度恶性。而对于那些已经表现出高度恶性特征的交界性肿瘤,如果仍然机械地排除在保障之外,就违背了重疾险的保障目的。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要求,法院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预期来解释条款。Y女士有理由期待,一个需要开腹手术、切除卵巢、术后需要长期复查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

在法庭上,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Y女士的完整病理报告和多位专家的咨询意见,证明该交界性肿瘤的侵袭性远高于常规的交界性肿瘤。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过于机械,判决保险公司向Y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8万元。

Y女士收到判决后感慨地说:“本以为律师也帮不了我,没想到真的打赢了!感谢君审律师事务所,感谢李鹏律师和夏越颖律师!”这个案例再次证明,面对交界性肿瘤等边缘性疾病,保险公司以“不达标准”为由拒赔时,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打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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