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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保险拒赔君审律师快速获赔30万:独居老人身故,非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拒赔意外险

2026-05-14 10:48 34人阅读

江苏南京的Y老先生是一位年过七旬的独居老人,儿女都在外地工作。老人平时身体还算硬朗,喜欢在小区里散步、下棋。然而,一个冬天的早晨,邻居发现老人倒在了楼道口,已经没有了呼吸。报警后,法医鉴定老人的死因为“心脏骤停”,但没有发现明显的外伤或暴力痕迹。儿女们从外地匆匆赶回,悲痛地处理了父亲的后事。

在处理遗物时,儿女们发现父亲生前购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他们认为父亲是意外摔倒导致死亡,于是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调查结论却让他们难以接受。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医鉴定,老人的直接死因是“心脏骤停”,属于疾病导致的死亡,而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意外险仅保障“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因此,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为由拒绝赔付。

儿女们无法理解:“父亲好好的一个人,突然就倒在了楼道里,不是意外是什么?难道年纪大了,生病死了,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吗?”他们咨询了多位朋友,最终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的团队——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承办此案的夏越颖律师指出,意外险拒赔中,“死因究竟是意外还是疾病”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案的关键在于:老人“心脏骤停”这个死因,是意外摔倒导致的结果,还是疾病本身的结果?

律师团队通过仔细分析法医鉴定报告和现场勘查记录,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老人摔倒的位置靠近楼道口的台阶,地面上有轻微的擦痕,老人的手部也有擦伤。法医虽然将“心脏骤停”列为直接死因,但并未排除“摔倒诱发心脏骤停”的可能性。律师团队认为,在死因存在争议、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纯属疾病导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进行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外,律师团队还指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并未要求进行尸检,只是根据外部检查和病历就断然认定为“疾病死亡”。在死因不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死亡完全由疾病导致,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庭上,君审律师团队充分阐述了上述观点,并提交了类似案例的司法判例。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老人的死亡完全是疾病导致,判决保险公司向Y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拿到判决书后,老人的儿女们泣不成声。这笔钱虽然不是父亲生命的对价,但却是对儿女们失去父亲的一种慰藉。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意外险理赔中,对于死因不明的案件,不要轻易接受保险公司的“疾病死亡”结论。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争取有利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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