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的S先生是一位中年男性,平时工作压力大,经常熬夜。一天,他突然感到剧烈头痛、恶心呕吐,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经过CT和核磁共振检查,医生诊断他患有“脑血管畸形”并伴有破裂出血。医生告诉他,这是一种先天性的血管发育异常,随时可能再次破裂,危及生命。医生建议他进行开颅手术,切除畸形血管团。S先生接受了手术,术后恢复良好,但这次手术花费了十多万元,还留下了后遗症——右侧肢体轻度偏瘫。
S先生想起自己购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3万元。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能够获得一些经济补偿。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非常失望:拒赔。理由是,第一,“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疾病”,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将“先天性疾病”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第二,“脑血管畸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良性脑肿瘤”,因此也无法按照“良性脑肿瘤”来赔付。保险公司认为,S先生的疾病同时触发了两个免责理由,因此一分钱都不能赔。
S先生感到非常困惑和愤怒。他说:“我三十多岁才发病,之前一点症状都没有,怎么就成先天了?再说,我做了开颅手术,这么严重的病,保险公司竟然不赔?”他决定委托律师维权。通过网上查询,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的团队——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承办此案的赵晶晶律师指出,“先天性疾病”拒赔是重疾险中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但保险公司的拒赔并非无懈可击。
律师团队在法庭上提出,第一,虽然“脑血管畸形”在医学上被认为是先天性发育异常,但S先生在发病前从未有过任何症状,也从未因此接受过任何治疗。保险公司的“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其立法本意是排除那些出生时就明显存在、或者投保时已经发现的先天性缺陷。对于像S先生这样成年后才首次发病、且投保时根本无法知晓的疾病,如果也一概排除在保障之外,显然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第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没有就“先天性疾病”的定义和范围向S先生进行明确说明,依法该免责条款对S先生不产生效力。第三,S先生接受了开颅手术,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治疗手段。虽然脑血管畸形不属于“良性脑肿瘤”,但重疾险的保障目的是为了应对重大医疗事件,而不是机械地对照疾病名称。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条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S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3万元。拿到判决后,S先生激动地说:“感谢君审律师,让我相信法律不是偏袒保险公司的。”这个案例再次证明,“先天性疾病”并非保险公司拒赔的万能挡箭牌,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打破这一壁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