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云南昆明张天昌律师-从“出谋划策”到“刑事追责”:拒执罪新规下的律师困境

2026-06-12 16:14 95人阅读

每一次司法解释或法律的颁布实施,都是一次学习机会。

年前,疲于应付法院的集中开庭,未及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拒执解释》,如鲠在喉。

如今,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拒执解释》于2024年12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之不一致的,适用《拒执解释》。通读全文,可以认为,《拒执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拒执罪的认定标准,强化了执行威慑力。

单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单位犯罪不仅处罚单位,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存在被追究责任的可能。

当下环境,不时听见民企抱怨政府欠债不还,那是否可以考虑起诉——执行——控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理论上,这是可行的。

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能直接成为拒执罪的文书。只有人民法院因执行该等文书作出的裁定,才属于拒执罪所规制的文书。

无偿处分财产、虚假担保、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只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才能构成拒执罪。

所谓“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即使债权人通过再次起诉等途径最终实现了债权,也仍应认定出现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应当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表明债务人“拒不执行”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定罪处罚。

除了金钱债务,对于履行义务、返还原物、占有返还等行为的执行,若要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则存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

执行人员的尊严与权威也不容挑战,估计以后很难见到提着菜刀跟着执行人员来回走动的被执行人了。

当然,如法条所述,“有能力执行”也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其包含三方面内容:

(1)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应从被告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曾经,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第71号指导案例《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明确指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这次更提前了。

(2)“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刑事程序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显性”财产,而且要考虑其“隐性”财产,需要依据综合情节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简言之,除了行为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名下无财产,仍可视情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3)“有能力执行”包括部分执行能力。在对财产的执行中,“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即使行为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但有能力分次履行、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2、3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204号案)

当然,《拒执解释》并不仅限于此,但,重要的应该已入前所述。

就在《拒执解释》生效后的21天,《人民法院报》2024年12月22日03版刊载了一则律师涉嫌拒执罪的案例,具体行为如下:

2022年7月,常熟法院在关联案件执行中发现,林某有转移债权、规避执行的行为,而其法律顾问郑某也牵涉其中。林某曾向郑某咨询,欲将其对汪某等人的620万元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规避执行。郑某则提示林某要有债权转让协议及支付对价的佐证材料,郑某还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模板供林某使用。

2020年,林某与陆某(均已另案处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伪造转让资金流水记录。2021年,经林某委托,郑某作为陆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该笔受让债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汪某等债务人偿还陆某62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该案经民事调解结案。

事实上,据观察,律师因为出主意,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本来,律师头上的枷锁已经够多了,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不一而足,《拒执解释》生效,律师拒执罪的风险也将大大增加。

站在2025年的时间坐标上回望,那些踩雷的同行,多是败给了“经验主义”与“侥幸心理”。唯有心存敬畏。法律,从不相信眼泪,只相信写在判决书里的专业主义。

或许,法律人的荣耀,在于让规则生长,而非帮规则逃亡。


1分钟提问,最快3分钟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5280 今日律师解答11896
推荐中
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 云南昆明张天昌律师-从“出谋划策”到“刑事追责”:拒执罪新规下的律师困境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6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