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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律师(全国办案)成功获赔5万:一型糖尿病,不达重疾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

2026-08-03 09:38 6人阅读

案件核心: 保险合同条款对1型糖尿病理赔设置了“并发症”门槛,君审律所从条款效力、提示说明义务、合理期待原则多角度突破,成功为患儿争取5万保险金。

“我给孩子买保险时,没人告诉我确诊了还不一定能赔。”这是上海某女士拿到法院判决书后的感慨。她的孩子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后,保险公司以“未达重疾标准”为由拒绝赔付。历经诉讼,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帮助她成功推翻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某女士在孩子出生后不久便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孩子确诊1型糖尿病后,某女士提交理赔申请,却被告知:合同条款对“严重一型糖尿病”的定义,除确诊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外,还必须满足“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或“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等条件之一。保险公司认为,孩子虽然确诊,但不符合上述条件,“未达重疾标准”。

某女士经过多方咨询,最终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作为CCTV专访的全国首家专业保险律所,君审律所在保险拒赔纠纷领域拥有深厚积淀。律所派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的精英团队,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共同参与案件代理。

君审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了系统性分析:

一、条款性质分析:这是“免责条款”而非“疾病定义”。 律师团队在法庭上指出,保险公司将“并发症条件”包装为“疾病定义”,但实质上是对本已纳入保障范围的疾病设置了额外的赔付前提,这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免责条款,而非单纯的“定义”。

二、提示说明义务的缺失。 律师团队审查投保档案后发现,该条款在合同中未以任何显著方式(如加粗、着色、下划线等)进行提示,保险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就该条款进行解释。某女士在投保时对“还有额外条件”一无所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医学专业论证。 团队通过医学文献证明,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疾病,患者面临酮症酸中毒、严重低血糖等急性风险以及多种慢性并发症的长期威胁。合同所要求的并发症(如脚趾坏疽)多见于病程数十年的中老年患者,在儿童期几乎不可能出现。将儿童几乎不可能达到的条件作为理赔前提,违背了重疾险的保障目的。

四、合理期待原则。 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合理期待是在确诊严重疾病时获得经济支持,而非等到疾病恶化到不可逆转的地步。法院越来越多地运用这一原则保护投保人利益。

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并发症条款因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对某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揭示了一个值得所有投保人警惕的问题:重大疾病保险并非“确诊即赔”那么简单。保险公司常常在合同条款中设置各种“隐形门槛”,将本应属于保障范围的疾病通过技术性手段排除在外。正如本案所证明的,这些不合理的条款设置并非不可挑战。只要把握住法律要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期待原则——投保人完全有能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代理,不仅为某女士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也为众多面临类似困境的投保人提供了重要的维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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