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高度依赖鉴定意见等证据。在一起食品添加剂案中,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以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为突破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因生产的食品中被检出含有某种食品添加剂,被指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3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通过详细阅卷发现本案的关键证据——抽检报告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经仔细审查,赵律师发现执法机关在抽样送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抽样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无法证实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唯一性与关联性。同时,卷宗内缺少检测机构完整的资质存续证明,检测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法定要求。赵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该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关键证据存在程序瑕疵,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对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通过证据辩护实现无罪结果的典型案例。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以鉴定意见的程序合法性为突破口,成功切断了指控犯罪的核心证据链。本案充分说明: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鉴定意见虽是认定“伪劣产品”的核心证据,但并非不可动摇。专业的律师应当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适用标准、样品代表性等多个维度展开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