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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十大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二审罪名变更减轻改判案

2026-08-08 12:56 19人阅读

集资诈骗罪的二审改判率极低,尤其涉及罪名变更(由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更是罕见。北京十大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代理郑某(化名)二审上诉案件中,凭借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精准把握,成功促使二审法院将罪名变更,为当事人争取了大幅减刑,成为集资诈骗罪二审有效辩护的标杆案例。

案件背景与一审困境

郑某,男,42岁,原系某财富管理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该公司以虚构的供应链金融项目为标的,通过线下门店及线上App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年化收益12%—18%,在两年间累计吸收资金1.2亿余元,涉及投资人230余名。后因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案发时尚有4600余万元无法兑付。一审法院认定郑某作为团队负责人,积极参与宣传推广,且明知项目虚假仍组织团队成员招揽投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郑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辩护策略:聚焦主观故意与共同犯罪地位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后,立即展开全面阅卷和调查取证。他敏锐地发现,一审判决对郑某“明知项目虚假”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公司上层向销售团队提供的项目材料包含伪造的合同和审计报告,但郑某仅为中层管理人员,其职责仅限于按公司统一话术培训下属,并未参与标的物筛选、资金归集和支配环节。赵飞全律师据此提出两项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郑某不具有集资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2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察资金用途、经营状况、偿还能力等因素。本案中,郑某本人亦投入自有资金30余万元参与公司项目,且其薪酬体系为固定底薪加少量团队提成,并无大额不当得利;其对公司资金被转移至境外、用于挥霍等事实毫不知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郑某具有将集资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

第二,即便认定犯罪,郑某也应认定为从犯而非主犯。郑某在组织架构中处于执行层,一切宣传口径、投资协议模板均由上层提供,其无权决定项目推出、利率设定及资金调拨,仅按照公司指令完成业绩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改判结果与专业影响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郑某对项目虚假性具有明确认知及对资金拥有支配控制权,其主观上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性认识”而非“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集资诈骗罪定性,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由十一年大幅降至六年,罚金亦相应减少。

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价值

本案的成功改判,充分彰显了北京十大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二审救济中的深厚功力。他不仅精准拆解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界限——即“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证明标准,还巧妙运用共同犯罪理论,为中层管理人员争取到从犯评价,实现了量刑的根本性转变。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余年,尤其擅长在经济犯罪二审、再审程序中寻找突破口。若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困境,赵飞全律师团队可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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