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前一方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同时个人财产不会因缔结婚姻关系产生变化进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款在生活中因为流通性强,经常用于生活开支,因此婚前存款用于婚后二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也比比皆是。这就出现了最大的问题,即婚前财产的婚后混同。
按照如今司法审判实务的裁判方向来看,二人婚后的财产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用于婚后生活,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婚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后果。不明所以的当事人通常在混同之后,通过用婚后财产补足婚前个人财产的方式进行“平账”,但是,在法律效果上看则变成了进一步更深刻的财产混同,剥离起来更繁琐。
对于婚前存款如何保护才能不在婚后混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参考如下三种方式:
一、单独存储
婚前的存款账户要独立于婚后的账户,要在婚后持续保持婚前存款账户的独立性,避免通过该银行账户支付生活消费,更不要把婚后所获财产存入该账户。这种方法可以通过“物理隔离”的方式分清婚前存款的独立性。
优势:成本低;操作难度低;无需证据证明
劣势:实际生活中需动用该资产时,难以在第一时间作二次隔离;该笔资金丧失流动性,实操性差。
二、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或婚内财产的归属。由此可见,对于一方在婚前积累的存款也可以明确约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约定适用的时机并非婚前,因为婚前存款即使不约定也属于法定的个人财产,该约定应当在婚后需要动用该笔款项时,另行约定,用以明确用款后产生的混同财产价值比例。
优势:能在婚后用款时补足未约定的不确定性
劣势:缔结财产约定的过程可能影响夫妻感情
三、投资
婚前存款进行投资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婚前财产进行划分的。这里的投资包括日常所见的理财、炒股、投保商业保险、购买基金等,也包括创办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婚前投资可以划分婚前财产,但是,婚前个人财产仅仅指的是婚前投资本金及收益,婚前投资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投资内容的不同,当事人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
1.基金理财。要在婚前将理财本金和收益单独管理,婚后产生的基金理财收益部分要及时取出,防止日后混同难辨。
2.炒股。股票交易往往通过“银转证”的资金流转模式进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尽量少安排“证转银”的资金流转行为,并在同时通过及时提取收益,严格控制证券账户“总资产”,尽量保证与婚前投资时财产总额一致。
3.商业保险。当事人要在投保时区分商业保险类型,寿险类型的商业保险现金价值一般较低,更多以被保险人健康、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经济价值较低。但增额寿险、年金险等投资理财属性的保险,在投保的几年内,现金价值将赶超保险费,经济价值较高。如希望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隔离婚前财产,建议本人作为投保人、父母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为本人,这样即使成就保险金索赔条件,该保险金也属于受益人个人财产。
4.公司股权。婚前存款投资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句简单的规则其实蕴含很多门道,主要集中在“婚后收益”的理解。当事人在婚前投资企业,投资的时候企业一文不名,但是婚后经营优异,这种情况下即使作为股东的当事人未从企业分红,但公司股权价值的增值是在婚后创造的,因此股权对应的婚后增长部分的财产权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合比较,笔者较为推荐的稳妥保护婚前存款的方式是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并指定收益人的方式处理婚前存款,收到保险金后循环往复投保,不仅可以保证款项独立性、避免混同,更在遇到纠纷时方便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