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实际上是一种通俗的叫法,而在法律上我们将它称之为“婚前财产约定”。从它在法律领域中的定位可以明确地看出,它的性质仅仅是限于财产范畴,而对于婚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婚前协议则不具备调整能力。
为确保婚前协议的合法有效,作者总结了如下几种情况,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应当特别注意。
一、绑定人身关系无效。婚前协议中不能以绑定人身关系作为条件,例如“如乙方不跟甲方登记结婚,则需要赔偿甲方10万元。”“如乙方在与甲方结婚后提出离婚,则需要赔偿甲方10万元。”此类条款因涉及通过财产绑定人身关系、限制对方婚姻自由,因而无效。
二、限定结婚条件的条款无效。婚前协议中不能通过财产限定结婚条件,例如“甲方承诺在结婚时向乙方给付彩礼88.88万元,否则将承担20万元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当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市区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否则乙方不与甲方登记结婚。”此类条款不仅涉及限制结婚条件,更可能被认定以结婚为名义索要财物,导致全额返还。
三、协议仅能约定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财产约定的客体系双方的财产归属,即婚约双方在结婚前就双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
四、财产归属方式可细化。婚约双方可就各自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双方可以约定全部财产归某一方,也可以约定各自所有;可以约定财产按份共有,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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