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实际生活中,多有夫妻二人再婚后将一方婚前房屋增加登记另一方名字的情况,而无论是婚前全款和婚前首付婚后贷款,对于物权的变动均有很大影响。本文专门针对这一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并解释在离婚时分割问题。
一、物权归属的变化
我国自《物权法》时代到如今《民法典》时代,对于不动产物权效力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不论房屋由哪一方购买,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屋就是谁的。
就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来看,登记的产权人变更为夫妻二人之前,即使该房屋为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该房屋的物权也只归一方所有。但是,如果该房屋在婚后变更登记到夫妻二人名下,则自房产登记簿变更登记之时,该房屋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分割
对于婚后加名的不动产,虽然该房产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并不会一味按照50%的比例一人一半,而是同时要参考以下几种因素。
(一)出资比例
就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两次司法解释出台的思路上看,人民法院对于夫妻财产分割这一问题上,并不仅仅考量财产归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单一因素,而是参考了部分西方国家对于“家庭财产贡献制”的裁判思路。就婚前房屋婚后加名这一问题上,我国法院在实务过程中更看重婚后加名的一方对于房产经济价值方面的贡献,即婚前全款购房的婚后加名,加名一方也会分得部分价值,但一定少于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
(二)登记情况
对于房产分割这一实务问题,从物权法角度上看,仍属于共有物分割,因此仍然应当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看登记”。实际生活中,婚后加名有别于婚前二人共同购买婚房的情况,更多是另一方为了生活保障,要求购房一方在房产证中增加自己的名字。因此,如加名登记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则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加名登记共有形式为按份共有,例如“男方占70%、女方占30%”,则应当作为重要裁判参考依据。
(三)共同生活情况
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能直接反映夫妻感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更能反馈出加名登记的意思表示,比如加名登记后不久加名一方即提出诉讼离婚。在实务审判中,法官依然会对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作为要件事实进行审查,其中包含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孕育子女的情况、家庭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由此来避免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一刀切”导致的不公平判决。
(四)过错情况/导致感情破裂的因素
一方的婚内过错往往是导致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在财产分割时,过错的因素如果不被评价到财产分割中,势必造成“行责不一”的不公平。可同时,我们仍应当看到,个人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当因为在婚姻、情感方面的过错,放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因此,实务审判中,一方存在婚内过错或者有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人民法院也会在分割财产时酌情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