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某借助网络渠道,居间介绍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包含多名未成年人,杨某与他人共同参与部分居间介绍行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面临较重刑事处罚。
李向阳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办理本案,全盘审阅卷宗笔录、聊天记录、书证等全部证据材料。经过仔细研判,辩护人发现,对于部分涉案人员的未成年身份,当事人主观上确实并不知情;当事人仅仅是居间牵线,不存在组织、控制人身的行为,主观恶性,和专门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的犯罪团伙存在本质区别。
辩护策略上,辩护人不触碰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法定加重处罚的硬性法律适用,把辩护工作聚焦两大重点:一是针对部分涉案人员年龄的主观认知状态,二是当事人在共同行为当中的从属地位。律师整理微信通讯记录、相关证人证言作为支撑证据,证实各方属于松散的业务合作模式,当事人不存在拘禁、暴力胁迫等控制手段。同时充分挖掘当事人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涉案获利等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量。
庭审辩论环节,辩护人客观剖析当事人的背景,说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到网络不良风气误导,和主观恶性极大的组织犯罪人员应当有所区分。
人民法院综合全部证据,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成立介绍卖淫罪,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悔罪各项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当事人家属表示,当事人自身表达能力有限,律师把案件当中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完整呈现出来,判决结果公正,家属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