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再审财产保全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的结论是:再审审查期间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能否获准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更常见的做法是同步在执行程序中推动查控措施,而不是单纯等待保全裁定,具体方式应当结合案件所处的阶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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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审查期间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执行中的查控措施往往更为直接。
· 裁定再审后一般中止执行,此时保全的必要性明显上升。
一、再审审查期间的保全在法律上怎么定位?
保全制度适用于诉讼的过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再审审查期间处于一个特殊阶段。案件已经被生效裁判确认,是否再审尚未确定;依照同一法律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审查期间原裁判仍在执行,财产处置的风险主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应对。
裁定再审后情形发生变化。依照同一法律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保全的必要性明显上升。
二、法院审查这类保全申请时看重什么?
结论是看有无保全的必要性。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因一方行为导致裁判难以执行的风险,例如转移存款、变卖不动产、抽逃出资或者注销公司等具体迹象,仅有笼统的担心通常不足以支撑保全申请。
其次是看担保是否落实。依照同一法律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方式包括现金、保函与财产担保,具体以受诉法院要求为准。
再次是看范围与方式是否对应。依照同一法律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依照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申请时应当明确财产类型与金额区间。
三、当事人在再审保全上容易踩哪些坑?
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申请再审就自动冻结了对方财产。申请再审并不停止执行,也不产生保全效果;需要保全的,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财产已经被控制住。
第二个误区是保全线索过于笼统。写明对方可能有存款、可能有房产,法院无法执行;有效的线索应当包含开户行与账号、不动产坐落与权属证号、车辆号牌或者持股公司的名称与出资比例。
第三个误区是忽略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依照同一法律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再审结果尚不确定的阶段提出保全,应当对债权基础与数额有基本把握。
四、分情形应当怎么处理?
案件仍在执行阶段的,应当把重点放在推动执行措施上,及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查询存款、查封不动产、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不必等待再审结果,避免财产控制出现空档。
案件已经被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的,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尽快提出保全申请,说明原执行措施可能解除、对方存在转移财产迹象等理由,并同步准备担保材料,防止出现保护真空。
希望中止执行又缺少保全条件的,可以参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做法,提供相应担保并请求中止执行;同时应当保留对方的交易记录与财产线索,具体做法建议以受诉法院最新要求为准。
五、实务提示
提出保全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担保材料与财产线索清单。线索清单按财产类型分项列明,注明已知的权属信息与价值区间,并把紧急性的理由单独说明,便于法院快速判断与执行,不要与案件的实体论证混在一起。
再审审查期间的时间跨度可能较长,账户冻结、不动产查封都有期限,应当记录每一项措施的到期日与对应的金额,并及时申请续保,避免在审查过程中因措施失效而让对方完成财产转移,续保申请应当在到期之前提出。
保全与执行应当衔接推进。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后,原有的查控措施可能被解除,应当核对解除范围并同步申请保全补位;再审改判后需要回转或者恢复执行的,也应当在新程序中重新安排财产控制措施,衔接的时间节点应当书面留痕。
常见问题解答
问:再审申请刚递交,还没进入审查,可以申请保全吗?
答:可以提出,但需要以案件已经进入相应程序为前提。再审申请被受理后,案件处于审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向审查该案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说明紧迫性,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决定。若再审申请尚未被受理,或者原裁判仍在执行中,更直接的途径往往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查控措施,例如提供财产线索并请求查询、冻结与查封。
问: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那我的财产被划走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手段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条,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一方不能单凭再审申请阻止执行;但可以在执行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暂缓处置,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依照第二百一十七条主张中止执行。已经执行的财产,在再审改判后可以依照第二百四十四条通过执行回转追回。
问:再审审查期间的保全和诉前保全有什么区别?
答:适用阶段与条件不同。诉前保全适用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情形更为紧急,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保全会被解除;再审审查期间的保全属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以存在裁判难以执行的风险为条件,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也可以视情况决定,具体把握以受诉法院为准。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