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贩毒交易中对于居间介绍者是如何定罪处罚的”
在司法实践中,贩毒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中间人交易,有时持有毒品的卖毒者并不知道谁需要购买毒品,想买毒品的人也不知道谁拥有毒品待售。
根据中间人的作用,我将贩毒的交易类型分为下列三种:
一、为购毒者寻找、介绍毒品卖主
1、如果购毒者的目的是自己吸的话。
此时,中间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对卖毒者的贩毒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主观上看,他是为了帮助吸毒者,使其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因此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参考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中的(一):如果需要定罪的话,也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甚至只能对其行政处罚。
2、购毒者自己吸,但中间人赚取了差价。
不论购毒者是否知情,此时中间人的行为已经单独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3、购毒者准备贩卖的。
(1)中间人知情的,不论是否从重牟利,此时都同购毒者产生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2)中间人不知情的,处罚的规则同第1点。
二、为卖毒者寻找、介绍毒品买主
不论中间人是否牟利,只要明知是出卖毒品而介绍,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三、同时为购毒者与卖毒者寻找、介绍交易
此时的处罚规则同第二点。
鉴于以上情况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必须格外小心,而且需要结合证明责任和推定的规则来处理此类案件。
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相关易混淆的罪名” 根据2016年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制毒物品的种类包括33种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从客观方面来说,买卖不属于这33种成分的
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以贩养吸的嫌疑人,在被查获时应当如何认定犯罪数量”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是否计入其贩
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法定刑相同,我国将其社会危险性视作一致。不过,它们毕竟是不同的罪状,其既遂的标准也肯定不同,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毒品犯罪中成分和含量的鉴定” 一、毒品鉴定概述 针对毒品的鉴定,一个是种类的鉴定,另一个则是含量(纯度)的鉴定。 不同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对
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毒品案件中的明知如何认定?” 毒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每一宗犯罪当中,侦查机关都需要证明到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明知,究其实质而言,属于主观上的内容。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是认定其是否明知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