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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的明知如何认定?

2019-10-08 10:20 1204人阅读

  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毒品案件中的明知如何认定?”

  毒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每一宗犯罪当中,侦查机关都需要证明到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明知,究其实质而言,属于主观上的内容。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是认定其是否明知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如果完全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则可能导致放纵犯罪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的明知,可以进一步分成两种:

  1、嫌疑人否认其携带了涉案毒品。此时我们要证明的“明知”是其故意携带了该物品,且“明知”该物品是毒品;

  2、嫌疑人否认其携带的物品是毒品。此时我们只需证明其“应当知道”该物品是毒品即可。

  那么,除了直接证据——口供以外。一般是如何证明“明知”的呢。一般我们使用的是推定的方式,即依据嫌疑人的行为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结合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八种情况的推定方式,(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中规定了十种推定方式:(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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