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相关易混淆的罪名”
根据2016年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制毒物品的种类包括33种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从客观方面来说,买卖不属于这33种成分的物质不能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从新型毒品的制造流程来看,买卖制毒物品是制造新型毒品的前期犯罪(传统毒品是以物理的提炼方法为主,这里不讨论)。
与本罪相混淆的罪名一个是非法经营罪,另一个则是制造毒品罪。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上。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该物品将流向制毒市场,下家将从事制毒物品的买卖或者走私。纯粹是为了牟利。
若构成制造毒品罪,则出售该物质的一方实际是帮助购买方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此时必须抓获到下家才行。否则很难定此罪。
最后是非法经营罪。本罪虽然也是以获利为目的,但主观上并不知该物质将流向制毒的市场,即本身是不知下家购买该物质后,将从事任一毒品犯罪的。
当然司法实践当中,必须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罪的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规则推定出来,根据2009年两高一部制毒物品的意见规定,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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