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亡职工近亲属申领工亡待遇须提供以下资料:其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4.申请人与工伤职工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薄、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
5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6.工伤职工近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若工伤职工近亲属统一指定一个账户需提供相关协议或证明(指定账户可视情要求公证) ;
(二)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
2.无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其他生活来源及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承诺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在本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无需提供证明) ;
3.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但男年不满60周岁、女年不满55周岁的,须提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资料;
台港澳及外籍参保人参照上述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关材料需相关部门证明或办理公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以下之一) :
1.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乜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考来源:珠海市社保局宣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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