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打着“公共利益”为幌子而进行的非法征收。
今天创为律师就在这里为大家讲讲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 又包含哪些内容,以便大家遭遇征收时,能明确分辨合法与否?
《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房屋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例举,明确了五种公共利益的形式,并设定了公共利益的兜底条款。一般将国防和外交需要,能源、交通、水里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旧城改建需要等认定为公共利益需要。
对公共利益列举和兜底设定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违法征收、暴力拆迁行为的发生,但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大旗,大肆违法征收的想象依然屡禁不止。各位被征拆人需要警惕以下几种“伪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
1滥用旧城改造。
法律旧城改造需要的公共利益限定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显然,很多“旧而不危”的房屋应该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大肆进行的所谓“旧城改造”是否合法,值得思考。
2公共事业等名义进行商业开发。
公共事业是指以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前提,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点。当面临以公共事业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时,可以从两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否由政府组织实施、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开发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3公共利益征收项目与商业开发捆绑。
二者捆绑有利于商业拆迁共享公共利益征收项目在立项审批、环评、用地规划、拆迁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进而实现权钱寻租的格局。如以政府组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名义征收,但项目却实质只有小部分安置被征收人,大部分用于建设商品房住宅和经营性用房。
大部分由房屋征收而引发的暴力冲突事件、老百姓和征收方之间的法律纠纷等矛盾,都是因为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引起的。创为律师在与被征收人沟通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基本的问题,大家基本上都没有搞清楚。那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迁补偿款”其实不是一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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