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收模式来袭,被征收人需警惕!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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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而所谓的“预征收”,则是一些地方琢磨出来的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5%),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正式启动补偿和搬迁工作。
预征收模式来袭,被征收人需警惕!

在一些号称“2个月内签约率突破95%”的征收项目中,看似一团和气的背后,却隐藏着现今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中存在的一个值得广大被征收人高度警惕的现象——预征收,也叫模拟征收。

在明律师认为,这类征收活动表面上风风火火,效率极高又合乎民意,实则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侵害被征收人权益巨大风险的怪异做法。

那么,所谓的“预征收模式”究竟存在什么样的猫腻呢?被征收人为什么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呢?

我们先来最直白的讲一下什么是预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征收的法定程序一定是先就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再顺序开展调查登记、入户评估、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直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拆。

而所谓的“预征收”,则是一些地方琢磨出来的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5%),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正式启动补偿和搬迁工作。

最直观的看,这种模式打乱了《条例》明文规定的征收补偿顺序,是在法外创立了一个新的程序,属于严重违反上位法规的情形。

那么这么干究竟对被征收人一方有什么危害呢?首先要明白一点,这种模式对于征收方肯定是有利的,不然它不会发明这个东西。

有利在哪儿呢?就是它利用程序手段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强行“捆绑”——抓住了被征收人想搬新居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遍迫切愿望,在预签约之初以“如果你不签约项目就启动不了,搬迁就遥遥无期”为由对被征收人群体进行变相“要挟”,使得一些善良的被征收人出于“集体”利益的考虑而在匆忙之中选择了签约。

这样,征收方就得以挟集体利益来逐一对被征收人进行击破,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签约率。

此时,预先设计好的“由量变到质变”发生,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剩下的20%以内的未签约户一下子就沦为了少数派,站到了绝大部分已签约被征收人的对立面。

“发动群众斗群众”的目的再度达成,最后这部分少数即使对补偿数额非常不满,也往往会迫于形势压力而选择签约。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的协商、博弈空间被大大压缩,所承受的来自外界的签约压力却是明显加大,坐收渔利的就只有征收项目的发动者了。

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结果,在此类模式的运用之下无疑将层出不穷,最终受损的就是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结果的权利。

对此,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几点:

其一,从法律性质上讲,预征收模式完全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系明显的程序违法。

但就现阶段而言,有在各地愈演愈烈之势。

预征收的实质,是一种协议拆迁,是将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的责任变相转嫁给被征收人的行为。

现实中,这种模式多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

而在集体土地上面临所谓“旧村改造”项目时,则一般采用更加“著名”的腾退拆迁模式。

其二,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预签约行为的实质法律后果,与正常征收程序中的签约行为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因此,如果你对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尚存不满,就一定不可轻易进行所谓的“预签约”。

否则,你的行为不仅是给自己戴了紧箍咒,更会成为对其他被征收人也就是街坊邻居的实际压力来源。

现实中,征收方往往拿着90%以上的签约比例强调自己的项目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90%了还不是公共利益么?殊不知,这个90%的得来,实际带有“连哄带骗”的嫌疑,与《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根本不是一回事儿。

在《协议拆迁的种种阴谋,在明律师为你逐一揭穿……》一文中在明律师曾讲过,应对此类拆迁的关键就是不要轻易在任何名头的协议、合同上签字。

你不签字,项目就启动不了,就有望为自己的维权博弈赢得宝贵的时间和空间。

一旦签约比例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留给被征收人一方运作的空间就会大打折扣,被征收人就将落入“自己刨坑自己埋”的尴尬境地。

其三,预签约模式泛滥所反映的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在征地拆迁领域有法有规可依的情况下,却到处都在发生以各种名义、手段、马甲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事情。

预签约是一个,腾退是一个,先行用地又是一个……这就意味着,解决上述情形下的补偿安置问题已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牵扯众多的利益纠葛的平衡过程。

因此,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进行协商、沟通、谈判,便是解决问题最为高效、可行的方式。

贸然起诉至法院,结果很难对被征收人有利,反而可能是费力不讨好的无用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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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下面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务派遣:我现在面试的一家公司属于国企,被央企收购,现在这家公司所以员工都需要跟这家央企下一家子公司签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是不是属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是否有什么需要劳动者警惕的地方呢?
[律师回复] 员工是属于劳动派遣员工,员工的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在员工符合被辞退的条件时是可以将员工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重新安排。是可以被辞退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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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三种情形为预征收模式,请被征收人提高警惕
而所谓的“预征收”,则是一些地方琢磨出来的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7%),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正式启动补偿和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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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简易征收模式分包专票抵扣问题
[律师回复] 符合条件的简易征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简易计税,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21年8月1日起,91个试点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该项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四、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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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最近新闻上看到非法集资的事情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非法集资损失了钱财,请问一下我们该如何警惕非法集资的形式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您的如何警惕非法集资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据北京官方公布的非法集资几种典型的形式如下。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 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私设资金池,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7.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税务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模式还是财税分离模式
[律师回复] 税务会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及“财税协调”模式。
1、“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
2、“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3)“财税协调”模式。“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与国际税务会计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是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到底是全盘接受他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保留中国特色,本文的立场是后者。我国所处的特殊会计环境和西方国家存在哪些差异,什么问题应该注意,对今后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采取什么立场和发展战略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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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房产税征收模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发达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经验,突出公益性抑制房地产投机 在国外,征收房地产税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地方财政有充足来源,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左右。在国外民众很少抱怨房地产税,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国外房地产税主要用在公共开支上,如园林、消防、教育、公交、博物馆等领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一般而言,房地产税税率高的地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质量要好于其他地区。例如,中小学校的等级比较高,有的地区从幼儿园到高中免学费,并为学生提供免费午餐和校车免费接送等。在,一个区域房产税的征收可以由本辖区纳税人决定,如果纳税人认为不需要更多的公共服务,则可以通过选区民意代表提出削减某些预算的提案,进而少交房产税。
  抑制房地产投机、管控房价并不是国外房产税的主要功能,但由于征管环节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会产生积极的调控作用。
  在国外,依靠房产税调控既有成功例子,也有失败例子。韩国曾在本世纪初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多次增加房产税税负,导致一些房价较高地区业主承担了大额房产税,却未能有效这些地区房产流通,也未能抑制房价,最终以失败告终。新加坡则对开发商和富人增收高额房地产税,而对占住户总数中低收入者提供由政府控制户型和房价的房屋,并对其他困难群体给予更优惠的住房政策,区别性房产税帮助新加坡有效抑制了房价的上涨,同时保障了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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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房产税征收模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发达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经验,突出公益性抑制房地产投机 在国外,征收房地产税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地方财政有充足来源,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左右。在国外民众很少抱怨房地产税,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国外房地产税主要用在公共开支上,如园林、消防、教育、公交、博物馆等领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一般而言,房地产税税率高的地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质量要好于其他地区。例如,中小学校的等级比较高,有的地区从幼儿园到高中免学费,并为学生提供免费午餐和校车免费接送等。在,一个区域房产税的征收可以由本辖区纳税人决定,如果纳税人认为不需要更多的公共服务,则可以通过选区民意代表提出削减某些预算的提案,进而少交房产税。
  抑制房地产投机、管控房价并不是国外房产税的主要功能,但由于征管环节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会产生积极的调控作用。
  在国外,依靠房产税调控既有成功例子,也有失败例子。韩国曾在本世纪初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多次增加房产税税负,导致一些房价较高地区业主承担了大额房产税,却未能有效这些地区房产流通,也未能抑制房价,最终以失败告终。新加坡则对开发商和富人增收高额房地产税,而对占住户总数中低收入者提供由政府控制户型和房价的房屋,并对其他困难群体给予更优惠的住房政策,区别性房产税帮助新加坡有效抑制了房价的上涨,同时保障了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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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的简易征收模式的税率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符合条件的简易征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简易计税,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21年8月1日起,91个试点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该项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四、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达国家的房产税征收模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发达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经验,突出公益性抑制房地产投机 在国外,征收房地产税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地方财政有充足来源,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左右。在国外民众很少抱怨房地产税,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国外房地产税主要用在公共开支上,如园林、消防、教育、公交、博物馆等领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一般而言,房地产税税率高的地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质量要好于其他地区。例如,中小学校的等级比较高,有的地区从幼儿园到高中免学费,并为学生提供免费午餐和校车免费接送等。在,一个区域房产税的征收可以由本辖区纳税人决定,如果纳税人认为不需要更多的公共服务,则可以通过选区民意代表提出削减某些预算的提案,进而少交房产税。
  抑制房地产投机、管控房价并不是国外房产税的主要功能,但由于征管环节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会产生积极的调控作用。
  在国外,依靠房产税调控既有成功例子,也有失败例子。韩国曾在本世纪初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多次增加房产税税负,导致一些房价较高地区业主承担了大额房产税,却未能有效这些地区房产流通,也未能抑制房价,最终以失败告终。新加坡则对开发商和富人增收高额房地产税,而对占住户总数中低收入者提供由政府控制户型和房价的房屋,并对其他困难群体给予更优惠的住房政策,区别性房产税帮助新加坡有效抑制了房价的上涨,同时保障了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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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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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务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模式,还是财务分离模式?
[律师回复] 税务会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及“财税协调”模式。
1、“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
2、“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3)“财税协调”模式。“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与国际税务会计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是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到底是全盘接受他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保留中国特色,本文的立场是后者。我国所处的特殊会计环境和西方国家存在哪些差异,什么问题应该注意,对今后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采取什么立场和发展战略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税务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模式还是财税分离模式?
[律师回复] 税务会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及“财税协调”模式。
1、“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
2、“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3)“财税协调”模式。“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与国际税务会计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是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到底是全盘接受他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保留中国特色,本文的立场是后者。我国所处的特殊会计环境和西方国家存在哪些差异,什么问题应该注意,对今后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采取什么立场和发展战略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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