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内蒙古阿拉善盟,2021年11月20日,无业的原告林先生与个体经营者被告王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息2500元。原告支付款项时扣除2个月利息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4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拖延还款,还更换了《借条》。2025年6月24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但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他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同时,他还是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阿拉善盟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拥有国家高级企业合规管理师等专业证书。
接受委托后,彭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他首先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了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6月24日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这3份关键证据,清晰展示了借贷关系的建立、款项的实际交付以及债务的重新确认。
庭审中,被告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彭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指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无论被告借款后如何使用、流向何方,均不影响其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精准阐述法律观点,有效驳回了被告试图转嫁责任的抗辩。
对于利息计算,彭律师注意到被告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确认了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97500元。他据此向法庭清晰陈述,被告已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应受该确认行为的约束。
此外,彭律师还就砍头息问题向法庭进行了客观陈述。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了原告实际转账金额为245000元的事实,体现了他恪守诚信、客观陈述的专业操守,避免了因隐瞒事实而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24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先生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客户对彭佩荣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又负责,在他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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