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及长期异地沟通不足,夫妻矛盾激化。原告曾于2024年、2025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两年。2026年4月,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七处房产及共同债务、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原告提交了双方分居证明、自己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房产产权登记及贷款合同等,引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相关条文。
被告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被告面临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满两年,这在法律上是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证据缺口在于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仍可挽回,以及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自身主张。
朱邺律师接收案件后,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购置、债务形成等事实,核对七处房产产权登记、贷款合同、公积金与养老保险账户明细等关键证据。结合原告多次起诉、长期分居的客观情况,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为最优解。律师围绕子女最佳利益、财产公平分割、债务合理承担核心要点,准备了反证和法律观点。在子女抚养方面,强调女方一直以来对孩子的照顾和陪伴,孩子跟随女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在财产分割上,明确每处房产的购买情况和资金来源,争取合理的分配;对于债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担比例。
庭审中,关于一处房产的产权归属成为关键交锋点。原告主张该房产应归其所有,因为购房款大部分是其支付的,并提交了付款凭证。朱邺律师质证指出,虽然购房款大部分由原告支付,但该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女方也参与了部分资金的筹备,同时女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邺律师的调解方案。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独立承担医疗费、教育费至子女学业完成;两套昆明市住宅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清偿,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昆明市商铺、三套度假区住宅、曲靖市区住宅归被告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夫妻共同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男方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归男方所有,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财产补偿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研判案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诉思路,以调解替代对抗,降低诉讼成本;二是全面梳理财产和债务情况,明确权益边界,为被告争取合理的财产分配;三是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争取抚养权并确保抚养费的落实,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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