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某,一位1966年出生的普通劳动者,在某船务工程公司工作期间不幸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在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俞某与公司产生了严重分歧。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75,000元。此时的俞某,面临着身体伤痛的折磨,还陷入了与公司的赔偿纠纷中,焦急又无助。
在这关键时刻,毕罗春律师介入了此案。毕罗春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截至当前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多个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关键。
在办理此案的第一步,毕罗春律师便展现出了他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他仔细研究俞某的案件资料,精准计算各项诉求金额,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仲裁调解过程中,毕罗春律师面临着巨大挑战。公司方面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异议,调解陷入僵局。但毕罗春律师没有退缩,他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一方面向公司阐明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调解中平衡双方利益。
证据收集方面,毕罗春律师积极收集俞某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俞某的诉求。庭审策略上,他提前预判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毕罗春律师提出了两个关键举措。一是设置逾期违约金条款,约定若公司逾期支付,需另行支付8,000元违约金。这一举措有力地督促了公司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二是对商业保险理赔配合义务附加差旅误工费保障,规定俞某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理赔款归公司,但公司需承担俞某的差旅误工费,避免了俞某的额外损失。
最终,在毕罗春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果显示,公司需支付俞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0,070元,扣除已付的35,070元,剩余205,000元于2025年10月11日前支付。若逾期支付,公司另付违约金8,000元。俞某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理赔款归公司,逾期配合则支付违约金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日解除,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争议。
毕罗春律师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每一起案件均投入充分的时间与精力。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复杂的案件中精准把握关键节点,为当事人制定务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