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XX、L某母女自出生落户株洲市XXXX镇XX组,XX虽20XX年婚嫁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夫家取得土地承包及集体收益权益,女儿L某随母落户,二人长期在本组缴纳新农合、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XX年X月,XX组因机场改扩建获征地补偿款,却以组民会议决议将她们排除在外。母女维权无果后,委托湖南株洲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执业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全面收集了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农合缴纳及报销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二原告户籍原始取得、土地保障依存、未丧失成员资格的完整事实链条,排除被告“外嫁女自动失权”的抗辩依据。张双意律师曾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强大的证据收集和运用能力,此次在该案件中同样精准地固定了核心证据。
在法律适用方面,张双意律师紧扣《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严密法律逻辑。她指出妇女在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成员资格的有权主张均等份额,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与法律抵触。这种精准的法律适用,源于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和理解,以及多年来在民商事领域的实践经验。
庭审中,针对被告“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传统习俗惯例”等抗辩,张双意律师明确指出村民自治不得凌驾法律之上,传统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她逐一驳斥被告无理主张,清晰阐明二原告未脱离本组生产生活、未获其他集体保障,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的核心观点。张双意律师在多起案件的庭审中都展现出了出色的辩论能力,此次在该案件中同样为法院采纳其观点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确认原告XX、L某具有株洲市XX区XX镇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厘清了责任主体。张双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她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多年深耕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多次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罪名变更、缓刑、全额改判、无罪辩护等成效,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在业内获得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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