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连的大街小巷上,汽车穿梭往来。对于车主们来说,车辆维修是保障出行安全和车辆性能的重要环节。然而,有时候看似简单的车辆维修,却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王X就遭遇了这样一场与汽车维修公司的纷争。
2023年6月12日,王X驾驶着登记在大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豪车,不幸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心急如焚的王X为了尽快让车辆恢复正常,将车送到了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且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由于信任和疏忽,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维修合同。之后,王X通过微信向维修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转账,截至2023年10月8日,一共支付了780,000元的维修费,维修公司也确认这笔款项为预付款。
本以为车辆会顺利修好,可没想到问题接踵而至。维修公司自认车辆仅完成了部分维修项目,并没有全部竣工。更离谱的是,维修公司既没有进行质量检验,也没有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就允许他人把车辆开走了。第三人公司否认委托他人取车,还称车辆实际并未修复合格。王X表示当初约定要使用原厂件维修,但维修公司实际用的是拆车件,他认为这构成了欺诈;而维修公司则辩称双方协商的就是用拆车件维修。
面对这种情况,王X陷入了困境。自己支付了高额的维修费用,车辆却没修好,还遭遇了维修公司如此不规范的操作。在不知所措之时,王X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
刘瑶律师,执业三年,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她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刑事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含工伤)案件。刘瑶律师在接手王X的案件后,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迅速展开了工作。
在法庭上,维修公司提出王X并非车辆所有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刘瑶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王X实际委托维修并且支付了费用,与维修公司形成了事实修理合同关系,而第三人也否认与维修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所以维修公司主张王X主体不适格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观点,认定王X主体适格。
对于维修公司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就放任车辆被开走的行为,刘瑶律师引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强调这构成了根本违约,王X有权主张返还维修费。同时,对于王X主张维修公司使用非约定配件构成欺诈这一诉求,刘瑶律师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由于王X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使用原厂件,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请求。不过,王X庭后确认部分维修项目已实际完成,对应费用187,865元,他自愿不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
经过刘瑶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92,1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92,13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负担2,794元,被告负担8,806元。
刘瑶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她从当事人王X的核心诉求出发,精准施策,凭借自己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不仅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也让我们看到了一名律师坚守法律信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与担当。对于车主们来说,在车辆维修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类似的纠纷。而当遇到问题时,也要像王X一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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