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的营养费与误工费怎样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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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误工费如果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实践中这一意见常常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车祸的营养费与误工费怎样计算?

车祸的营养费与误工费怎样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如何计算: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由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伤情提出意见,作为辅助治疗手段支出的费用。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作参考,但实践中这一意见常常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1)受害人的伤残情况。

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其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作出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因此,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的费用支出,这在性质上也是一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且此损失也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对于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但有两种例外受害人可主张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一,伤者在外地门诊就诊,当天不能返回及在等待检查结果过程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第二,根据伤者的伤情需住院,但无病床,在等待床位过程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此外,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那些因伤重或者损伤部位特殊,如舌损伤、咽部损伤、消化道损伤或消化腺损伤等不能进食的伤者也应该予以赔偿。

(2)如果受害人需要人员陪护的,因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但经医院证明,确需转院治疗或检查的,伤者及陪护人员在往返途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予赔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确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当地国家机关”,此处的“当地”一般情况下应是受害人所在地;其次,此处的参照为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

(4)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赔偿权利人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首先,对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权利人可以提供例如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或者当地确实没有条件治疗而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此要从严审查,同时,允许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当地医院完全能够治疗,而受害人决定到外地治疗,由此发生的住宿费等,赔偿义务人不予承担。其次,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这是指:受害人能够住院的,应当住院;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医院外住宿,必须因客观情况如医院已无病床等引起,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亲属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5)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为合理部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要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和消费水平。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规定的出差标准过低以及实际的住宿标准过高的原因,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出差标准。

(6)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而需要陪护人员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当得到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车祸发生之后就会产生很多的费用,不止是看得到的费用,一般隐形的费用也会很多,而对于营养费和误工费的计算,就要看实际的情况的来进行,而且必须要出具相关的证据才能更好的处理,所以,申请任何的费用赔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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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费计算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据实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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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误工费按实际误工的损失计算,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精神损失费是法律酌情处理。
  
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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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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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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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误工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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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3)收入状况: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或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工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
  
、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因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明其彻底丧失合法性,比如我国公务员的工资体系的双轨以及农民的承包经营收入等。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对一些高收入主张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并不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者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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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89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
  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受害人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即全省的标准)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应按照上年度全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虽系农村户口,但居住在市区或市郊区生活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社区的证明),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如何理解相同或相近行业?判断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产业分类标准,比如
一、
二、三产业;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该标准主观色彩很强,法官的判断结果不能与一般评价出现明显的与众不同。
  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或受诉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4)误工费主要以天计算。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如何计算误工人员的日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过来的审判实践,为了规范统一,体现公平公正,不应以月进行计算,而以天计算日工资为宜。
  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主要分三类:
  
①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②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③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1)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最好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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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误工费应当根据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情况来计算,但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待遇来计算,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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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计算方法:
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践中如无票据的,会认定陪护人员的人数酌情核定其合理费用。
5、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2014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10级伤残2000-5000元,
9、鉴定费是通过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所交的费用。
三、玉镯需要提供受损以及购买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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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护理费和误工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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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3)收入状况: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或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工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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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
  
、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因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明其彻底丧失合法性,比如我国公务员的工资体系的双轨以及农民的承包经营收入等。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对一些高收入主张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并不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者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引自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89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
  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受害人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即全省的标准)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应按照上年度全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虽系农村户口,但居住在市区或市郊区生活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社区的证明),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如何理解相同或相近行业?判断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产业分类标准,比如
一、
二、三产业;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该标准主观色彩很强,法官的判断结果不能与一般评价出现明显的与众不同。
  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或受诉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4)误工费主要以天计算。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如何计算误工人员的日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过来的审判实践,为了规范统一,体现公平公正,不应以月进行计算,而以天计算日工资为宜。
  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主要分三类:
  
①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②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③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1)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最好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2)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
  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人支付的费用,那么对于没有收入的人可否主张误工费?立法界、律师界和多持否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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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误工费与营运损失怎么计算?
对于出租车因交通事故造成停驶所带来的营运损失(份钱),而非误工费。误工费根据事故前的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需要有相关凭证,否则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进行计算。营运损失根据受害前六个月的相关票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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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营运客运客车误工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3)收入状况: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或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工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
  
a、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因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明其彻底丧失合法性,比如我国公务员的工资体系的双轨以及农民的承包经营收入等。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对一些高收入主张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并不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者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b、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引自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89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
  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受害人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即全省的标准)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应按照上年度全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虽系农村户口,但居住在市区或市郊区生活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社区的证明),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如何理解相同或相近行业?判断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产业分类标准,比如
一、
二、三产业;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该标准主观色彩很强,法官的判断结果不能与一般评价出现明显的与众不同。
  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或受诉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4)误工费主要以天计算。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如何计算误工人员的日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过来的审判实践,为了规范统一,体现公平公正,不应以月进行计算,而以天计算日工资为宜。
  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主要分三类:
  
①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②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③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1)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最好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2)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
  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人支付的费用,那么对于没有收入的人可否主张误工费?立法界、律师界和多持否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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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怎么计算营业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税收政管,堵塞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对个人赠与房屋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笔者就个人赠与房产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分税种进行整理解读。
营业税
(一)征收营业税情形。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该条规定改变了原条例只对单位无偿赠送视同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处理原则,个人也被纳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权纳入其中。可见个人发生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如果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前,那么不征营业税,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要按照新规定缴纳营业税,即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营业税。
1、税目及税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2、营业额。由于无偿赠与没有营业额,那么如何确定营业额来计算缴纳营业税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
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
1、政策规定。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了: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并规定此前已征收的税款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申请办理退税,列举的情形共有四种: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以上四种特殊情形下的无偿赠与房产是暂免征收营业税。
2、程序性规定。根据财税〔2009〕111号
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符合暂免征收营业税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原件)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原件)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原件),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6)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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