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原告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用以证明原告在被告C房屋内拆除作业时受伤的事实。原告律师指出,原告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因砸墙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于彩霞律师代表被告C仔细查看这些证据,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强调原告自身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此时,法官认真倾听双方意见,不时查看证据材料,书记员则在一旁快速记录。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于彩霞律师开始精准抗辩。她指出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将铲墙改为砸墙,且自身操作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C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只是存在选任过错。她还提及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不可信,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对方律师则坚持认为被告C应承担更高比例的责任,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法官认真聆听双方观点,不时询问关键问题,以确保对案件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法院审理阶段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被告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对于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法院采纳了于彩霞律师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最终认定不构成伤残。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双方证据和辩论观点,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被告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成功将被告C的责任比例控制在10%的低位,避免了后续二次手术费用的追索风险,为被告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于彩霞律师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于彩霞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于彩霞律师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同时,律师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主张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为名义股东解除了代持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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