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在我国对保险业务的重视,各种保险业务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尤其是车前会有各种各样的形式,而交强险是我国强制购买的车辆保险,每一个车辆进行上户都需要交纳交强险,交强险缴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人,是为了维护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当中,以及行人在不行过程当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交强险都会以予赔偿。
交通事故当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拒绝赔偿:
第一点,驾驶员属于危险驾驶,也就是说驾驶员,没有驾驶证,就上路驾驶,他根本没有驾驶资格,另一种就是驾驶员在醉酒或者是饮酒后进行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因为这样的事件层出不穷,而且还有许多驾驶员存在着,屡教不改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对以上情况均予以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有足额的之星,对其他事故进行赔付,
第二点,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由肇事者故意所为,肇事者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由其主观故意造成的,因为这种情况相对比较恶劣,同时我们认定为肇事者有骗保的嫌疑,所以一情于理都不应该予以赔付,
第三点,肇事的车辆是盗窃所得,也就是说该车并不是驾驶人所有,而保险一般具有相对性,如果车辆被盗窃,那么被保险的人就不再是保险公司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那么保险公司对保险的人也没有相应的参考标准,而且一般盗窃他人车辆之后肇事者可能会置之不管,一般情节会比较严重,
第四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机动车或者是被保险的当事人的财产不予以赔偿,因为交强险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人身和财产性安全,如果对被保险人的财产予以赔付,就违背了交强险的初衷,并且交强险缴纳的金额一般是个不会过多,所以这一范围不纳入交强险赔付的范围以内,
第五点,被保人主观故意造成了交通事故,因为交强险一般保护的是因客观不故意而造成的危险,如果对被保人故意所为的行为进行赔付,那么会有很多人产生这一举措,从而造成保险公司赔付很多的,这一情况,目前被认定为骗保。
第六点,受害人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说停业或者是停气等情况,受害人财产,因为市场价格的变动而降低了本来物品的价值,这一间接价值的降低,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进行赔付。
第七点是产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并不认可责任认定书,或者是对赔偿室友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其中受害方将侵害,方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裁定,以及要缴纳的诉讼费用也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为起诉的争议,双方是受害方和侵害方,因为牵扯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只需要一句应该赔付的金额进行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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