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们互相推诿。
争议焦点
1.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认为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刘X的代理律师刘欢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2.其他被告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新余XX、宿州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应承担责任;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的标段工作,也不应承担责任;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拖欠工资追索案
案件背景
原告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被告支付了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剩余工资62687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按规定支付工资;被告虽订有付款计划,但部分未到期。
法院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被告订下的付款计划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权益。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支付工资的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尾
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一起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另一起成功为劳动者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在这两起案件中,刘欢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争议案中,准确判断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责任;在公司拖欠工资追索案中,充分准备证据,有力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正是这种专业和专注,让他在劳动纠纷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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