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这一情况,在王秀峰律师处理的多起民商事案件中反复出现。
在宋X与颜、胡合同纠纷案中,20年3月,宋X支付700元给胡,用于帮助其小孩入读校区实验班,若因胡一方原因未能就读,胡答应全额退款。由于未能就读,宋X要求退款。20年8月29日前,颜和胡合计退款10元,尚欠600元。20年9月29日,颜和胡出具借条给宋X,承诺至20年12月31日前还清600元。截至20年2月11日,胡向宋X转款2000元,剩余500元未退。王秀峰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双方的委托入学事宜合同,发现该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判决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当向宋X退还500元,并自20年12月31日起,以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退还完毕。
几乎同样的细节出现在周与重庆艺术有限公司等的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周与公司及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保证原告获得重庆市名校联合中学校报名资格,原告父亲周、母亲李支付了14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连带责任等。王秀峰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同样聚焦合同条款。法院审理查明,该协议中有修改过的期限,规定公司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义务应返还服务费,但因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故认定协议无效。最终判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返还原告周服务费1400元,刘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合同纠纷(被告)案件中,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后因退款问题产生纠纷。餐饮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等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多被告赔偿损失等。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合同发现虽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欺诈主张是否成立,但合同中部分条款也存在可能违背市场交易公平等公序良俗的潜在因素。不过最终法院以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等驳回了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
还有杨与张X的二审买卖合同纠纷,虽主要争议点在于欺诈行为认定,但在审查合同过程中,王秀峰律师也关注到车辆交易合同中可能存在的违背交易诚信等公序良俗的情况。最终二审认定张X构成欺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等。
面对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这类问题,王秀峰律师形成了固定的处理方式。首先,全面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目的、履行方式、权利义务等,找出可能违背公序良俗的部分。其次,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合同效力。最后,根据判决结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如要求返还款项、赔偿损失等。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在民商事纠纷中是一个关键因素,它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权益,王秀峰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积累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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