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XX年,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竣工交付,经结算尚欠工程款455,000元未付。诉讼中,建筑公司以案涉合同加盖的并非其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这使得装饰公司面临工程款难以收回、利息计算对自己不利的困境。
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接受装饰公司委托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展现出专业优势。在办案过程中,他首先固定核心事实,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青山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同时,他明确法律关系,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问题上,许青山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许青山稳扎稳打,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自20XX年X月X日起按LXX支付利息;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结果让装饰公司成功追回了拖欠的工程款及合理利息,相较于最初面临的困境,许青山律师通过专业的办案思路和扎实的法律工作,为装饰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体现了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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