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名誉权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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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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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公民名誉权因此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并且恢复名誉,消除侵害行为带来的影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的权利,同时,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然,如果是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拥有前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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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名誉权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公民名誉权因此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并且恢复名誉,消除侵害行为带来的影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的权利,同时,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然,如果是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拥有前述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当然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侵权案件时,可以对侵害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对于其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的财产进行收缴,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这个罚款和拘留就是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主要有四点。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且被第三人了解的。一般侵权人侵权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等。

第二、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故意或是恶意,即在主观上存在有过错。

第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对象,即被侵害对象,需要是具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第四、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名誉上的严重损害,受害人因此而收到了不公正的社会压力、精神上的折磨、心理上的负担以及创伤等后果。当然,这种后果应当是实在的,而不能仅仅是受害人主观上的感受,具体而言如社会地位的降低、因此被公司解雇等等。

实践当中,认定行为人行为属于侵害了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具有恶意,此为认定标准。假如行为人根本就不是出于实际恶意做的相应的行为,即便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上的损害,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一般是由侵害行为、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害事实、行为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对这四个要件,除了主观过错以外都是很好理解的,在此主要讲下主观过错。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过错就包括了故意与过失。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将要做出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害的事实是知道的,但却依然积极地去施行,追求这样的结果的发生,对于这样的情况,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所谓过失,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是能预见到的,但因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等原因使得损害后果发生了的情形。但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上的过错已经存在,并且也造成了相应的后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已经存在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关于损害名誉权怎么处理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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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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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自然人因侵权能够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也可以,在理论上有争议。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有观点认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等是法人的人格组成部分,如果上述权利被侵害,事实上就是法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它表现为法人的资信、商誉等遭受损失。对此,法人、其他组织作为权利主体,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更多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法人没有感知能力,没有所谓的肉体或精神痛苦,自然也就没有精神损害。故鉴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着重在对人权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宜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亦有精神损害,以免泛化精神损害赔偿,并引发大量恶意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采否定说。解释
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中的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他人”,也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只限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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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失费的的含义“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哲学上的精神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社会精神生活。法律上使用的精神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是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护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活动。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精神痛苦产生于两个来源:一是由于侵害公民的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由于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上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这些侵权行为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这些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如人格尊严损害、配偶身份利益损害和荣誉利益损害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名誉权的定义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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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受损赔偿吗?
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时候如果不能完全恢复受害者的名誉,那么就应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赔偿数额会纳入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中,赔偿的具体数额会根据造成的后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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