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名誉损害是不是都侵害他人名誉权
有下列情况下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成立对名誉权的损害。
一是实施新闻报道和正当的舆论监督。
二是行为人引用已经公开的权威报道,并且有理由相信该报道内容真实性的。
三是公正评论。
四是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利。
这四种情况下是免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伤害其他人的,该教育机构或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是不是需要赔偿营养费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受害人经医院证明确实需要额外的营养补充的,则需要赔偿营养费。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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