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日,宋X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当了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宋X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有大量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20XX年X月XX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X觉得公司是违法辞退他,就提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等多项费用。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只是部分支持了宋X的诉请。双方都不服,于是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时候,宋X找到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
张书雯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她仔细研究一审的卷宗,发现了关键问题。一审在计算日工资的时候,是按“7000元÷(21.75+4×2)”来算的,这存在偏差。张律师认为,宋X月工资7000元应该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而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也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该计入工资总额。
为了让法院认可这个观点,张律师充分论证了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她多次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围绕几个核心争议作出了改判。首先,关于违法解除认定,宋X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公司说宋X是自行离职,但又拿不出证据,所以二审维持了违法解除的认定。
在工资基数认定上,二审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月应发工资从原来的计算方式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从235.29元上调到了298.98元。
加班费计算也有了大变化。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从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到了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从5764.36元大幅提高到了36622.6元。
赔偿金计算同样进行了调整。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从一审的10241.3元提高到了14933.8元。
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调整后的金额,驳回了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对比一审和二审的结果,差距非常明显。宋X原本担心二审还是维持一审结果,没想到在张书雯律师的努力下,加班费和赔偿金大幅提升。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张律师精准把握了劳动争议中“应得工资”的认定标准,纠正了一审在日工资计算方式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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