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在2023年6月24日,张X和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书》,之后进入该公司承包的前xx中心改造项目做木工。然而,2023年7月11日,张X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住了20天院。2023年9月20日,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1月24日,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X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因为某建设公司没给张X缴纳工伤保险,而且双方就赔偿的事儿没谈拢,张X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完了,某建设公司不服,就起诉了。某建设公司说张X是案外人瞿X雇佣的,他们俩不存在劳动关系,还说已经给了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了,要求法院判他们不用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这可把张X愁坏了,本来受了伤就难受,还遇到公司耍赖,不知道该咋办。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张X委托刘智律师后,刘智律师开始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发现虽然某建设公司说工程转包了,张X是案外人雇佣的,但有两个关键有利因素,一是双方签了书面《劳动协议书》,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也没被复议或诉讼撤销。
在证据组织方面,刘智律师做了不少工作。关于劳动关系,他提交了《劳动协议书》原件,证明2023年6月24日双方签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他还指出,某建设公司说工程转包,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张X和瞿X有雇佣关系,而且工伤认定决定书都明确用人单位是某建设公司。
关于工伤责任,刘智律师提交了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张X受的伤是工伤,伤残等级是玖级。某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决定书就生效了,某建设公司就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工资标准,刘智律师提交《劳动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工资是500元/天,月工资15000元。虽然张X工作不满一个月没实际领工资,但协议约定能作为计算依据。针对某建设公司否认协议真实性的说法,刘智律师指出他们拿不出反驳证据。
关于已付款项性质,某建设公司说“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刘智律师指出这2000元是受伤后给的生活费,金额比法定工伤待遇标准低多了,也没有书面协议证明是一次性了结,不能算工伤赔偿的终局处理。
庭审的时候,某建设公司提交了《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说工程转包了,张X是案外人雇佣的,还说给了2000元就了结了。刘智律师直接反驳,分包合同和张X没关系,证明不了他和案外人有雇佣关系;2000元是受伤后不久给的,金额小,不符合九级伤残赔偿的实际情况,也没有书面协议证明是一次性了结。
案件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建设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X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42854元,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2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4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168元、护理费2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某建设公司之前给的2000元已经核减。另外,法院驳回了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也由某建设公司负担。
一开始张X面临公司耍赖,可能拿不到赔偿,心里特别焦虑。但经过刘智律师的努力,最终拿到了24万多的赔偿。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刘智律师抓住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和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两个关键证据,有力地反驳了某建设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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