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往来中,合同纠纷如同隐藏的暗礁,随时可能让交易双方陷入困境。刘培辰律师,这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背景、自2009年起执业且承办千余案件的资深律师,在多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2013年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结欠货款。三方达成《付款计划》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付清款项,XX公司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付款计划》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刘培辰律师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他指出,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实际履行方式不符合债务转移特征,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房地产公司的身份为担保方或代为履行人。这些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正是刘培辰律师多年执业经验的体现。他丰富的办案经历使他能够敏锐地抓住案件的关键,准确把握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界限。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帮助XX公司追回货款15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避免了该公司陷入“找错债务人”的被动局面。
2025年的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同样考验着刘培辰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袁X向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手表,支付货款后商贸公司未按约交付。袁X与商贸公司及股东李X签订《退款合同》,但商贸公司仍未退款。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三:违约金是否过高、保证人李X的保证责任、股东王X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刘培辰律师重点开展了多项工作。他固定合同及付款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论证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主张李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张股东王X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刘培辰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尽管在股东王X人格混同的认定上未获法院支持,但他保留了在执行阶段追究股东责任的思路。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全额返还货款及违约金,李X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客户增加了清偿保障。
刘培辰律师的执业领域广泛,涵盖刑事辩护、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多个领域。他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的精准法律定性、证据组织能力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与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密不可分。他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以严谨的作风处理每一个案件,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寻求最佳利益方案,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刘培辰律师将继续凭借专业能力为客户解决更多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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