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张某某称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不利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虽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复盘发现问题
结案后,张丽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在接手案件时,没有对原告的年龄情况给予足够重视,未核查原告入职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双方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准备不够充分,未能有效反驳。
调整工作步骤
此后,张丽律师在接手劳动争议案件时,增加了退休年龄核查步骤。在与当事人沟通的初期,就明确询问当事人的年龄以及入职时间,将退休年龄情况纳入案件初步评估的重要因素。如果当事人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会进一步详细了解当事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并提前准备好应对策略,确保在后续的庭审中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入职时同样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张丽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核查了原告的年龄和入职时间,发现原告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随后,律师详细了解到原告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围绕这一情况收集了相关证据,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面对被告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的抗辩,律师依据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避免了类似之前案件的败诉结果。
张丽律师是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同时,张丽律师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对投融资事宜有深刻研究,在投融资诉讼仲裁方面有独特的思路和见解。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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