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市A公司为贵州XX公司的株洲XX项目供应页岩砖,经结算对方欠付货款50万元,C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5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付款。然而汇票到期后,C公司拒绝付款,A公司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贵州XX公司以非票据债务人抗辩,C公司以无真实交易、未收到拒付通知等理由拒付,A公司陷入了维权困境。很多企业在遇到类似票据纠纷时,容易忽视固定交易证据,也不清楚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来主张权利,这就导致维权困难。
湖南株洲的陈建龙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先是固定基础交易证据,完整收集并提交了采购合同、对账结算单、发票等材料,以此证实债权债务真实合法,票据取得具备合法依据,直接驳斥了C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抗辩。接着,他仔细梳理票据流转与提示付款全过程,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证明等,证明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权利完整。
陈建龙律师还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明确持票人对出票人享有法定追索权,清晰区分票据责任与基础合同责任,法律逻辑严谨。在庭审中,他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无理抗辩,对C公司关于利息、诉讼费的免责主张逐一驳斥,坚持诉求合法有据。同时,协助法庭厘清法律关系,在法院释明后明确以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确保诉讼方向准确、请求合法。
最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陈建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贵州XX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C公司全额承担。陈建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帮助A公司全额追回50万元票据本金及合法利息,挽回了企业的资金损失。
对于普通人或企业来说,遇到票据纠纷时,第一时间要固定好基础交易证据,如合同、结算单、发票等,同时保留好票据流转和提示付款的相关记录。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主张权利。
票据纠纷时有发生,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企业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