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正在激烈审理。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强调被上诉人恶意保全致其损失;被上诉人则坚称自身行为合理合法。此时,坐在被上诉人代理席的沙璇律师,表情镇定,手中紧握着整理好的案件资料。
沙璇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
此次案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主张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一审时,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错误冻结资金账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申请保全范围、对象、程序合法,主观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
沙璇律师接案后,开展了一系列细致工作。她详细梳理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中关于最后一期工程款付款条件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审计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百分之九十五”。同时,她仔细研究了多份相关判决,如()黔民初号以及()黔民终号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相应债权关系,除争议部分,上诉人明确欠付被上诉人百余万元工程款。此外,沙璇律师还对被上诉人多次诉讼及保全情况进行了分析,包括诉前保全金额的变更、诉讼次数及时间节点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案件生效前依据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申请冻结上诉人账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即便判决未支持其诉请,也不能认定其主观存在恶意。沙璇律师的工作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工作中,沙璇律师会定期对经手的案件进行复盘。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她通过对合同条款的逐字分析,找到了关键的漏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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