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藏拉萨,20XX年X月X日,经第三人介绍,魏先生到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日薪500元。然而,20XX年XX月XX日,魏先生在工作中被电绳线打中腰部受伤,被工友送至解放军西藏XX总医院就医。由于该公司未为魏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他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申请工伤认定,魏先生决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魏先生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肖康律师于2024年开始执业,拥有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该律所网络团队负责人。他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执业以来办理过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接手案件后,肖康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深知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领域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第三人发放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劳动者与总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肖康律师仔细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发现了多重有利因素:魏先生工作地点是该公司中标承建的项目;公司曾向魏先生转账并备注2025年8、9月工资;魏先生从事的电工工作是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
肖康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了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他明确该公司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而魏先生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从从属性特征来看,魏先生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受公司及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地点在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公司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魏先生系第三人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肖康律师早有准备,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该公司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公司直接向魏先生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魏先生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针对公司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该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魏先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魏先生工作地点为该公司中标承建的项目,电工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向魏先生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魏先生受公司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确认魏先生与该公司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魏先生对肖康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他表示肖康律师在整个过程中沟通及时、策略精准,让他在维权路上看到了希望。肖康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魏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次展现了他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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