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器材厂向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器材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然而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却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而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器材厂。
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还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同时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这时,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登场。他有着丰富的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是他的执业理念。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朱俊健律师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集团的逃债路径。对于“已结算”的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让法院确认了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为器材厂追回全部缺失物资。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朱俊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帮助建筑器材厂实现了自一审到二审的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了法律支持。这充分展现了他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合并注销、债务承继领域的专业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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