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口角,相约在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沈XX邀约马XX、邹XX、杨XX等人,沈XX邀约杨XX、何某某、被告人罗XX、任XX等人。双方聚集后商议纠纷,任XX、何某某先行离开。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再次邀约何某某、任XX返回。因看到对方有人带刀,杨XX、马XX等人离开。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杨XX报警后,民警查获沈XX。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X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案,且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
双方诉求和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系从犯;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认罪认罚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职业高中读书,办理休学务工期间,因缺乏父母和学校的有效监管,经朋友邀约参与本案。罗XX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共同犯罪,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的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双方诉求和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根据退赃等情况调整量刑或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等。赵XX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受外界不良信息影响实施作案。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由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的田百川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心理状态,及时给予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自身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如果不幸涉及犯罪,要及时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终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依法惩处了违法犯罪行为,又给予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田百川律师具备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学历和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他办理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办案技巧。在这两起案件中,他精准厘清案件定性,充分论证从轻情节,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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