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残疾人往往都是精神正常的人,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身体有残缺而已,所以通常残疾人犯罪与一般人犯罪无疑。
而按照刑法规定,一般人犯罪需要按照案件的情况,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最终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就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和案件情况来定了。情况不同,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不同的,
所以,残疾人犯罪的,要依照自身情况和案件情况,来确定最终会受到哪些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残疾人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也不需要赔偿被害人损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明文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即使这类残疾人没有其它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没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法院都可以从宽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二、对盲聋哑人犯罪如何处罚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
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
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不得不说残疾人当中包括了多种的情况,也就是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存在交叉的可能。一般要是既属于残疾人同时又属于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话,则此时考虑到犯罪时的年龄或者精神状态,那么残疾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最终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并不代表只要是残疾人犯罪就一定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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