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曾受理一起周X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周X明知穿山甲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将某药业公司非法生产的穿山甲制品销售给多家医院,销售金额达105.75万元,非法获利68万元。2022年1月27日,周X主动到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8万元。本案由四川宜宾地区贾超颖律师担任周X的辩护人,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起在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执业。
在侦查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积累的经验,深入了解案件侦查流程,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他仔细审查周X的供述及其他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他向侦查机关提出对周X有利的意见,强调周X主动到案及如实供述的情节。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贾超颖律师曾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的经历发挥了作用。他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当事人情节提出专业辩护意见,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他指出周X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建议检察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不起诉,退缴的违法所得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案不起诉的有利结果,避免了刑事定罪记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超颖律师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荣誉,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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